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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会yth0044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2021-11-15 11:01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游艇会yth0044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游艇会yth0044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前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执行出席学术会议、访问、合作研究、培训及其他公务。180天及以上的因公出国(境)定义为“因公长期出国(境)”,180天以下为“因公短期出国(境)”。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国家、省公派留学

1.派出渠道:由国家教育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由省教育厅按统一计划派出的省公费出国留学。

2.派出类别: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培训、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单位公派

1.派出渠道:学校根据教育部、省、市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文件,或与国外的校际交流计划,或属于合作科研的项目计划所选派的出国留学,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派出类别:进修(学历和非学历)、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考察、培训、学术交流、教学交流、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三)自费公派

1.派出渠道: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出国(境),可纳入公派计划,视为自费公派。

2.派出类别:攻读学位、进修、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博士后、讲学、兼职等。

第四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科技外事处是学校因公出国(境)业务办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预报、审批、报批等手续办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执行因公派出任务必须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为提高管理水平服务,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须有发自前往国家(地区)的合格邀请信或相关证书(如入学通知书、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留学资格证书)、有关部门的正式公函等。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条件,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或人员,不予因公派出: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

(三)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随访家属;

(五)非在岗人员(含人事关系未转入人员);

(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不适合因公出访的人员。

第三章 管理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由学校科技外事处会同人事处、组织部、二级教学单位于计划出访前一年11月30日前制定,计划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任务、拟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科技外事处负责提出年度出访计划建议并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按相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凡是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需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外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游艇会yth0044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访,须报河南省委组织部审批,按省管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副校级领导因公出访,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报中共河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由所在单位、组织部(正科级、副处级干部或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经组织部审核)、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由科技外事处报校党委会研究,学校批准后,由科技外事处按照程序办理或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信息的公开制度。因公出国(境)信息,由科技外事处负责在本部门网站主页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团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往返航线、日程安排、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等信息,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一般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的在外停留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为必须用满。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性质的出访应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访批次数、出访团组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十六条  科技外事处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育,明确外事纪律,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自觉性。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七条  各类长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按协议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办理准离校手续后,方可到科技外事处领取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换汇手续。

第十八条  凡学校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均应持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履行因公审批手续后出访。原则上不允许持普通证件(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第二十条  纳入省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费用,参照省公费派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需根据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和保证金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内的工资、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经费支出,须由经费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申请,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五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科技外事处报到,并办理销汇、费用结算手续。其中,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回国后,同时向组织部报到。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向科技外事处递交出国总结,由科技外事处上报省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出国人员同时持用两本护照出国,因公派出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者,在其办理因公护照前,须将所持的因私护照交发照机关/个人所在党支部暂时保管,待其回国后交回因公护照时换回因私护照。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由党委组织部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游艇会yth0044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豫工院政〔2017〕137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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