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会yth0044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30浏览次数:

游艇会yth0044

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促进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游艇会yth0044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游艇会yth0044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技外事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举报情况开展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依照调查结论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术界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如下: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游艇会yth0044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诚信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重在教育与预防,人事处对新近教师培训,学生处对新入校学生教育要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作为必需内容,科技外事处、人事处、组织部和学生处定期不定期组织科技工作者、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  科技外事处及时公布最新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途径,并提供非涉密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完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科技外事处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随时接收举报。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报道后,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后,校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委派两人以上的专家组就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研,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讨论后,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则通知被举报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即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2-3人负责调查被举报行为,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七条  常规调查程序,由学校学术委员组成调查组3-5人,成员可由科技外事处、教务、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人员及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纪检监察室1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则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就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加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情节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由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并记入本人学术诚信记录:

(一)对于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2.对于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人员,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缴其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及奖励;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当年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及学术奖励,当年不得评优评选。

3.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取消两年内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取消当年职称、职务晋升、校外各类人才评选资格。

4.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于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者,中止其学习进修或兼职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对于我校学生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对于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给予批评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对于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违规者:在校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者,则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游艇会yth0044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豫工院政〔2012〕16号)和《游艇会yth0044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豫工院政〔2014〕6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学术道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