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游艇会yth0044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游艇会yth0044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保证学生的切身利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公示制度,以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主要有:
(一)“绿色通道”入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学校审核确认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入校学习,学校帮助其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
(二)国家助学贷款。因家庭经济困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的全日制高职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和生源地均可),每人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河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五)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河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我校高职在校生中勤奋好学、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受助学生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六)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特殊困难补助。遭受天灾人祸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特殊困难补助;
(八)学费减免。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贫困、无力全额缴纳学费或借助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九)社会资助。社会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及条件等具体情况实施。
第五条 经济资助与精神援助相结合,鼓励学生挑战贫困。密切关注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其所思、所想、所需,树立典型并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鼓励其勇于挑战困难。
第六条 经济资助与心理扶助相结合,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加强经济困难学生心理辅导,减轻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上的压力,帮助其树立健康向上的心态,增强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七条 经济资助与成长成才相结合,激励学生感恩社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恩父母,感恩社会,感恩学校,培养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强自立精神。
第八条 经济资助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强化学生诚信意识。大力宣传个人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强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意识,帮助其牢固地树立自觉履行还贷责任观念,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助后管理和能力培养相结合,丰富资助工作的励志内涵。构建受助学生能力提升平台,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精神、创优意识、创业能力,鼓励其体现自我价值,锻炼自身能力。
第十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具体依据《游艇会yth004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1)实施。
第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游艇会yth0044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附件2)、《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游艇会yth004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4)、《游艇会yth0044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5)、《游艇会yth004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6)、《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7)、《游艇会yth0044学校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8)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资助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资助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最终确定本班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并按要求在班级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院(系)初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院(系)受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在本院(系)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进行复审,提出受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分管部门;
(六)发放资助金:经有关分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资助金。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室、教务处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经费统筹、安排、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报批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不低于本班学生总数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十九条 学生对奖励资助工作的咨询、投诉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中心指派专人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条 学生对资助政策、评选办法等有任何疑问,均可咨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资助工作的公示期内,如有疑问和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可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投诉,也可以向学校监察室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咨询投诉受理
(一)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投诉时,对咨询投诉者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受、登记,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凡电话投诉和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由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办理或答复;
(三)对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无法当场答复的,要做好记录,1个工作日内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处理;
(四)资助管理中心无法处理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办理;
(五)一般性投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当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再次给予处理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 件
1:《游艇会yth004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游艇会yth0044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3:《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4:《游艇会yth004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5:《游艇会yth0044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6:《游艇会yth004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7:《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8:《游艇会yth0044学校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9:《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1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游艇会yth0044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字〔2007〕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财政厅游艇会yth0044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分管院(系)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工科科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专业或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以南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参考,以学生所持的《游艇会yth0044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在校的现实生活状况等为评定依据,与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学校审定确认相结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二)特殊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认定一次,从学校公示结束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失效,次年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由辅导员(班主任)依据学生的困难申请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等情况后,召开评议会议,并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经济特殊困难和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汇总表和《游艇会yth004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审定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院(系)认定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各院(系);
(六)凡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其他资助金;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者,将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院(系)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附件2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强烈学习愿望、暂时无法一次性交清学杂费的新生。
第四条 申请“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二)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
(三)军烈属子女、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孤儿(凭相关证件或具有认定资格机构提供的证明);
(四)父母双双下岗(凭下岗证);
(五)家庭欠债;
(六)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不能交齐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由特困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绿色通道”申请书,申请书中须注明详细家庭状况以及暂能缴纳的学费数目;
(二)经院(系)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游艇会yth0044学生申请“绿色通道”审批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各院(系)指定专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学生持此单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
(五)学生持财务处交费收据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应入学手续;
(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经核实的实际情况,再采取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予以资助。
第六条 各院(系)要认真核实有关证明材料,认真考察,严格把关,控制学杂费缓交金额的比例,确保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入学。
第七条 困难学生申请“绿色通道”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中写明交清学杂费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 在院(系)审批工作中如发现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学生,将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的资格。
附件3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游艇会yth0044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我院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各院(系)具体组织管理、督促落实。
第四条 我校在校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均为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凡我校国家计划招收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无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和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填写《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信息登记表》,由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所报登记表,按要求审核后,以院(系)为单位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姓名同首页)。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游艇会yth0044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院(系)按规定组织贷款学生进行填表培训并参照样表认真填写《申请表》,并经院(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同时在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内录入贷款学生的信息,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贷款学生数据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六)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同意后,打印贷款学生的最终花名册送交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章;
(七)根据花名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到银行领取《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八条 院(系)按审查合格人数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借款合同》、《承诺书》。
第九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院(系)贷款学生按照样表填写《借款合同》、《承诺书》。
第十条 院(系)认真审查《借款合同》、《承诺书》,审查无误并经院(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后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合格后送交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开行河南省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贷款系统自动将学费、住宿费扣划到我院的助学贷款结算账户上。
第十三条 贷款到帐后由院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的申请和欠费情况扣收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银行有权随时停止该生的贷款发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退学(退学前必须归还在校期间所有贷款)、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
(二)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对于休学的学生只按照正常学制贴息);
(四)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的确定。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继续攻读本科学历(以下简称专升本)的借款学生还本付息的规定。
对于毕业后继续专升本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专升本学习的相关证明。原所在院(系)审查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把相关材料和手续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专升本学习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游艇会yth0044),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 借贷学生离校前须办理的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借贷学生方可离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综合素质考核表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需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档案管理
(一)档案的组成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花名册;
3.《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二)档案管理要求
1.该类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河南开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四)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五)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六)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八)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九)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对各院(系)的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依据《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附件9)规定对工作优秀的院(系)进行奖励,由学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力,违约率高的院(系)适时通报批评。
附4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体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申请、评议、汇总及推荐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岗位管理工作,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制度,并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用人单位实行每日(临时的按照用工时间)考核学生工作表现情况,每月25日前(临时用工的在用工结束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凭此考核发放酬金。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经费独立核算院(系),负责制订本院(系)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院(系)两级财务管理的院(系)应根据划拨专项管理经费及岗位酬金标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数。(勤工助学岗位数=专项管理经费/岗位酬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增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须按照《河南工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
(三)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四)学习刻苦,各门课程成绩达合格以上;
(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六)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如实填写《河南工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各院(系)学生资助专干负责汇总,院(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岗位和申请情况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并在网上学生事务大厅学生勤工助学专栏予以公示。
正在岗位的学生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离岗。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考核合格者给予每月150~200元的酬金。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南阳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协商各院(系)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5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游艇会yth0044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五)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报名均位于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全校高职学生在校生数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院(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定额评审与院、系两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全日制注册在籍二、三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院(系)完善确定以下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国家奖学金公开评审大会评委团,评委团成员由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进行申报宣传和动员,组织差额申报;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本人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各院(系)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评审大会,评委团根据学生演讲介绍或学生综合表现材料现场打分,并当场公布成绩和排序情况;
(五)各院(系)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六)各院(系)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监督;
(七)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评定公示结果和学生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公开评委团,评委团成员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公开评审大会,评委团根据学生演讲介绍或学生综合表现材料现场打分,并当场公布成绩和排序情况,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对获奖学生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6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游艇会yth0044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同等条件下品学优先;
(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六)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2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全校高职学生在校生数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院(系)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定额评审与院、系两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全日制注册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院(系)完善确定以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将名额合理分配到各个班级;
(二)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定小组;
(三)向全体学生公开政策、名额分配、学生综合成绩;
(四)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五)各班级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学生综合成绩综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六)各院(系)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组织录入数据资料;
(七)各院(系)将评定公示结果和学生相关资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名单,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获奖学生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游艇会yth0044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0〕3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方法,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7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游艇会yth0044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000元。高职一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不分档,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同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者,品学优先。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全校高职学生在校生数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院(系)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定额评审与院、系两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院(系)完善确定以下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定小组;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将名额合理分配到各个班级;
(三)向全体学生公开政策、名额分配、学生综合成绩;
(四)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工院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河南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各班级召开班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学生综合成绩综合确定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报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六)各院(系)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组织录入数据资料;
(七)各院(系)将评定公示结果和学生相关资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政府财政按春、秋两季划拨到学校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好学、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对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游艇会yth0044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0〕3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方法,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附8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游艇会yth0044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特修订本办法。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5. 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定额评审与学校、院(系)两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全日制注册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院(系)完善确定以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将名额合理分配到各个班级;
(四)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五)各班级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学生综合成绩综合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六)各院(系)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组织录入数据资料;
(七)各院(系)将评定公示结果和学生相关资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名单,并提出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职业技能竞赛、学术科技创新、艺术、体育、思想道德、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一)学业单项奖学金(职业技能竞赛、学术科技创新、艺术、体育等)
1.学业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奖励标准如下:
竞赛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院系级 |
|||||
类别(团体)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一等奖 |
学生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150元奖品 |
二等奖 |
学生 |
3000 |
2000 |
1000 |
1000 |
600 |
400 |
100元奖品 |
三等奖 |
学生 |
2000 |
1000 |
500 |
600 |
400 |
200 |
80元奖品 |
(二)德育单项奖(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敬老爱幼、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突出者)
1.德育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厅级 |
县处级及以下 |
校级 |
||||
通报嘉奖 |
1000 |
600 |
400 |
200 |
200 |
||||
颁发奖金 |
1500 |
1000 |
600 |
400 |
400 |
||||
记功 |
2000 |
1500 |
800 |
600 |
600 |
||||
授予荣誉称号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800 |
2.先进事迹若以团体形式获得(含我校2人以上),按上述奖励标准1.5倍对团体进行奖励;
3.先进事迹无社会行政机构认定,但被社会官方媒体报道,社会反响较好,按媒体报道级别以通报嘉奖等级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学业单项奖学金由组织参加单位将比赛获奖证件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德育奖励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学生事迹材料报学生处、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类优秀学生。并对获奖学生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单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9
游艇会yth004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游艇会yth0044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豫发〔2012〕1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是指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核算时点为准,确定到期贷款范围,对学校本核算年度(指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的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的本息进行分类核算并给予奖励资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对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的本息(含罚息)进行分类核算奖励(或分担)。计算原则如下:
(一)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超支(I)=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逾期本息(B)
A=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14%
B=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截至上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若I≥0,则风险补偿金结余(I)奖励学校。
若I<0时,则风险补偿金超支(I),超支部分由学校、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按50%、10%和40%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本息的核算
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继续催收,回收资金将实施二次奖励,具体核算规则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另行规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用于办公设备的购置;
(二)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办公消耗、寒暑假家访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直接经费支出,每年根据院(系)具体贷款人数,配置办公经费,具体用于:宣传教育、通讯、办公消耗、寒暑假家访等日常业务支出;
(四)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五)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六)用于奖励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院(系)。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
按照我校财务经费使用的审批流程进行,逐级上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对学校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形,将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奖励;
(二)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